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仿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技术规程 T/CECS712-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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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1 一般规定
8.1.1 仿古建筑群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、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,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集蓄设施和引水工程等综合解决。
8.1.2 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进行设计。
8.1.3 收藏、陈列珍贵文物的区域应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。
条文说明
8.1.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、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。无消防给水管网的,可以利用河流、湖泊、水塘、水井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,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。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源,应能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水量要求。
上一节:
8 消防设施
下一节:
8.2 消防给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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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总则
2 术语
3 仿古建筑火灾风险等级及建筑的允许层数
4 总平面布局
4.1 一般规定
4.2 消防车道
4.3 街区内交通道路
4.4 防火隔离
4.5 安全疏散通道及避难场
5 建筑构造
5.1 耐火极限
5.2 山(林)区的构筑物
6 装修装饰
7 电气
7.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
7.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
7.3 灯具
7.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
7.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
7.6 防雷
8 消防设施
8.1 一般规定
8.2 消防给水
8.3 消火栓
8.4 其他消防设施
9 消防管理
本规程用词说明
引用标准名录